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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5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為負責認可及監察認證實體,以及執行第5/2005號法律所賦予職權的認可當局。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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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03/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