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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3/2006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一、核准在附於第6/2001號行政命令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內新增下列服務:

(一)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

〔……〕

編號 名稱 設定費 其後使用費
(包括三十分鐘) (每三十分鐘計)
(澳門幣) (澳門幣)
18 商務會議靈服務11O,11P,11Q,11R,11S,11T,11U,11V    
18.1 計劃A
(三至十位參與者)
180 100
18.2 計劃B
(十一至二十位參與者)
280 120
18.3 計劃C
(二十一至三十位參與者)
380 150

11O 固定電話服務客戶可透過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門市或服務熱線申請商務會議靈服務,有關申請須在會議開始時間至少二十四小時前提出。

11P 每次使用商務會議靈服務均須提出申請。

11Q 商務會議靈服務的最低用量為六十分鐘。

11R 其後使用費的計算單位為三十分鐘。

11S 提出申請的客戶可透過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門市或服務熱線最遲在會議預定開始時間二十四小時之前更改電話會議的開始時間、預計歷時及相關計劃。

11T 倘提出申請的客戶取消已預定的電話會議,設定費將不獲退回。

11U 所有費用將會計算在提出申請的客戶的固定電話帳單內。

11V 上述收費不包括一切致電臨時接入號碼的通話費用。

(二)1.4──國際電話專線服務線路

〔……〕

編號 名稱 單一收費
(澳門幣)
6 每個環球通國際免費專線號碼的申請費29A 1770

29A 此費用不包括國際電話專線服務的收費,有關國際電話專線服務按照已獲批准的價格收費。

二、在上款所述收費表中取消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的備註7。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後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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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6/08/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