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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澳門大學為負責管理及登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名——“.mo”的實體,為期五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二日。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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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04/0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