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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03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書;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核准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收費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的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的修改如下:

(一)

編號

名稱

〔...〕

6.1.5

〔...〕

可使用的服務:

1——由用戶密碼控制的收費電話上鎖

〔...〕

每年租金

(澳門幣)

6.1.8

900資訊服務上鎖

免費

(二)

編號

名稱

(澳門幣)

10

900資訊服務

資訊話費(每六秒0至1元)或資訊收費(0至20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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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