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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2007號行政法規

更正

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第22/2007號行政法規的中、葡文有以下遺漏,現按照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予以更正。

原文為:“……1545 B.1.1.2 流動或手提站(12)……”

應改為:“…… 1545 B.1.1.2 流動或手提站(12)(24)……”。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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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