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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4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核准在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的1.3項(國際固定電話收費)內新增下列服務:

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

1.3——國際固定電話收費

﹝…﹞

編號 名稱 收費
    (澳門幣)
3 「即時傾」電話卡24B,24C,24D,24E
3.1 每五分鐘或不足五分鐘的本地通話費 1
3.2 直撥國際電話的附加費 10%
3.3 第三國家直撥國際電話的附加費 10%
3.4 「即時傾」電話卡面值上限24F 300

 

編號 名稱 收費
    (澳門幣)
4 電訊卡24B,24C,24D,24G
4.1 每五分鐘或不足五分鐘的本地通話費 1
4.2 直撥國際電話的附加費 10%
4.3 第三國家直撥國際電話的附加費 10%

24B 用戶可於澳門使用獲核准的國際直撥長途電話服務(包括IDD050服務)致電外地,以及自外地直撥國際長途電話回澳。通話費相當於自澳門致電相應目的地的收費上另加百分之十的附加費。自外地致電回澳不能使用IDD050服務。

24C 第三國家直撥國際電話是指撥出及接收地均為澳門以外的國家/地區,並以澳門作為中轉地的直撥國際電話。

24D 第三國家直撥國際電話的收費相當於自澳門致電往通話雙方所在國家/地區的國際通話費的總和上另加百分之十的附加費。第三國家/地區直撥國際電話不能使用IDD050服務。

24E 客戶可把多張未使用及有效的「即時傾」電話卡的金額轉移至一張有效的「即時傾」電話卡上。無論任何情況,該電話卡在增值後的總值不得超過$2,000.00(澳門幣貳仟元)。增值後的「即時傾」電話卡的有效期將因應轉移金額的電話卡的有效期而延長;如客戶用多張未使用及有效的電話卡進行增值,將以當中最遲到期的電話卡的有效期為準;無論任何情況,「即時傾」電話卡一經增值,有效期則自增值之日起延長最少六個月。

24F 在推出金額超過上述面值上限的「即時傾」電話卡前,須政府批准。

24G 電訊卡用戶同樣受本地固定電話服務之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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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09/0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