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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00號行政法規

修改郵電局的名稱及其權限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易名)

郵電局現易名為郵政局。


第二條
(職權轉移)

一. 自設立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之日起,原由郵電局行使的電信領域權限轉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該等權限尤為:

    (一) 輔助政府協調、監督和規劃電訊領域;
    (二) 管理及監管無線電頻譜;
    (三) 作為電訊領域的代表。

二. 在適用於電信領域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中對郵電局及其局長的表述,分別視為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其主任的表述,尤其在下列法規內所作的表述:

    (一) 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
    (二)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
    (三)經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
    (四)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


第三條
(收入)

在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時因提供服務或科處罰款而收取的款項,包括與公共電信服務被特許人應繳的金錢回報有關的收入,須全數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經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第二條第一款a項、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a項至i項和第四款,並廢止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的規定。


第五條
(生效)

一. 第三條的規定由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零零年五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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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