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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指定澳門大學為負責管理及登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名-“.mo”的實體,為期三年。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在本網頁所查閱的法規最終以其正式公布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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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