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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牌照的發牌及續牌費用為澳門幣十萬元正。

二、上款所指的費用須在牌照發出或續期後的十五日內繳納。

三、年度經營費用為獲發牌照中所准許提供的服務的經營毛收益的百分之五。

四、上款所指的經營費用按季度結算,並在相應季度後的三十天內繳納。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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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