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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簡稱GDTTI,訂定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所有與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有關的活動;

考慮到最近開放公共地面流動電信服務及互聯網服務、跟進營運商的活動以及實施規管等工作的期間均會超越二零零二年六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二、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運作之負擔,繼續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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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5/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