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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電信產品進口管制

根據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下列電信產品已從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之進口表D組中剔除:

  •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包括附有無線聽筒之有線電話機及供載波電流線路系統或數碼無線電機;電視電話<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 / 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第三修訂版):8517 >;
  • 流動電話及閉路電視系統< 8525.20.20 及 8525.20.40 >;
  • 無線電廣播接收機< 8527.12.00,8527.13.00,8527.19.00,8527.21.00,8527.29.00,8527.31.00,8527.32.00 及8527.39.00 >;
  • 電視接收機,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 8528 >;
  • 專用或主要用於以上器具之零件< ex.8529 >。

該批示於公佈日之後滿三日生效。

唯流動電話、附有無線聽筒之有線電話機(室內無線電話),衛星電視接收機,如在進口後在本澳銷售或使用,則必須向本辦公室申請認可及辦理相關手續。

如有疑問請與本辦公室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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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4/03/2007